首次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手續(xù)如何辦理?這幾個問題你一定要知道!
發(fā)布時間:2019-4-24 15:27:38 點擊次數(shù):3391
最近幾天,“加計抵減”這個新稅收詞匯成為熱門詞匯。究竟什么是加計抵減?首次辦理手續(xù)如何辦理?今天,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下!
加計抵減,來自于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,該文件規(guī)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許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%,抵減應納稅額。
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,應在年度首次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,提交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》,請問手續(xù)怎么辦理?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)第八條規(guī)定,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,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,通過電子稅務局(或前往辦稅服務廳)提交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》。
補充說明:
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時,系統(tǒng)將自動顯示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》,納稅人選擇政策適用年度和所屬行業(yè),錄入計算期內(nèi)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和總銷售額后,信息系統(tǒng)將幫助納稅人自動填寫其他內(nèi)容。納稅人在確認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,即可提交聲明。
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提交聲明時,稅務部門會提供免填單服務,納稅人只要將上述4項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員,工作人員會預填好聲明內(nèi)容,交由納稅人確認,如果信息準確無誤,納稅人蓋章后即可提交。稅務部門將在4月底前完成相關系統(tǒng)功能改造,待系統(tǒng)升級后納稅人就可以通過上述兩種途徑提交聲明。
假設A企業(yè)2019年11月成立,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%。請問,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,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,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是否參與計算?
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,以下簡稱“39號公告”)第七條規(guī)定,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,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(guī)定條件的,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;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,當年內(nèi)不再調(diào)整,以后年度是否適用,根據(jù)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。
該例中,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時,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應參與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占比。
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,但由于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未達標,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。請問,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(fā)生進項稅額轉(zhuǎn)出時,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(xù)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?
39號公告第七條規(guī)定,加計抵減政策執(zhí)行到期后,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,結(jié)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。因此在政策到期前,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。
該例中,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(jié)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(xù)抵減;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(fā)生進項稅額轉(zhuǎn)出時,應相應調(diào)減加計抵減額。
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。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進項稅額但銷售收入為0。2020年3月至5月發(fā)生銷售行為,且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%。請問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?如果適用,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?
39號公告第七條規(guī)定,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,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(guī)定條件的,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。
如果納稅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,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(xù)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。
該例中,2020年3-5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%,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。39號公告規(guī)定“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,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。”,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。
來源:億企贏江蘇
徐州外服財稅顧問部 莊衛(wèi)光 提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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